学习《民法典》心得(一百三十八)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
作者:奉法如天
2026年7月3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例如:张三是单身女子,在其三十二岁时离了婚。由于其婚姻失败,便对婚姻失去了信心。
由于其担心年老后无人照料,便想着收养一男孩,作为自己年老之后的依靠。
于是,张三便向儿童收养管理机构提出了申请,并且一定要求收养一名男孩。
收养管理机构接到张三的申请后,经过审查,发现张三年龄不具备收养男孩的条件,建议其收养女孩,张三坚决不同意。于是,收养管理机构驳回了张三的收养申请。
写于: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