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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2026-06-29

已有 18 次阅读2026-6-29 18:04

民事法律行为浅议(十六)

——律师不应成为唯利是图的人

作者:奉法如天

2026628

       前些日子一个民事案件让我感慨颇多,便想着把它记录下来让大家各抒己见。

       案件的经过是这样的:一个七旬老人有一儿一女,儿子和女儿都已成家立业,老人也早已退休在家。按理说老人儿女双全且都已成家,是一个幸福的家庭。可是,偏偏遇上老人的老伴得病去世,很多年后,老人的女儿离婚后没有地方住,老人心疼女儿便让女儿住在了自己的家中。这本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女儿应当好好的感恩老人,孝敬老人,老人也帮着女儿看看孩子。就这样,没有过多长时间,女儿因房子的事情开始与老人吵架,还想着让老人把房子写成她的名字。

       老人由于还有儿子,便没有答应女儿的要求,女儿便怀恨在心,一心想着把老人的房子占为己有。

       那么,为什么老人的女儿想把老人的房子占为已有呢?

       这是因为老人在买房子的时候由于钱不够,向他的女儿借了五万块钱,老人在房子下来以后,也已经给了女儿几万块钱作为装修款,在房子装修完成后,老人给的装修款还剩下近三万元,女儿也没有给老人,老人就当作还了女儿一部分借款。至此,房子的事情暂时告一段落。

       就在房子装修完成以后,老人的女儿搬进刚装修好的房子居住,由于其经常因为房子的事情给老人找麻烦,时间一久,老人的心脏病犯了。于是,老人便不想让他的女儿和自己一同生活。

       女儿非但不同意老人的建议,反而还变本加厉,声称这房子有她的股份,因为她借给老人五万元,这五万元再加上老人原来答应给她十几万元就就成了她在房子中的股份。这样一来,她便可以对房子占有近一半的股份,要求老人要么把房子让她住,要么把房子卖了分给她一半的钱。

       老人坚决不干,就因为这件事情,老人的病情进一步加重,愈发要求他的女儿搬家。女儿非但不搬,还扬言要到法院告老人。

       老人无奈之下,把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搬出自己的房屋。

       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女儿请了律师为其代理。

       房子中股份的说法就是女儿律师为女儿占有房子编造的理由。

       在法庭上,老人出示了房产证,购房合同及购房款收据等证据。

       老人的女儿除了有老人曾经答应过给她一些钱的录音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房子是她的。

       可是,就这么一个简单的不能再简单的案件,却让女儿的律师一再搅动,企图把法官的思路搅乱,以便浑水摸鱼。

       其实,女儿的律师心里清楚,这样的案件他没有胜算,只不过是为了赚几个律师费不得不编几个不相干的理由而已,才为无理缠诉的女儿推波助澜。

       作为律师,在明知案件没有胜算且该案件有伤道德的前提下还接受案件,毫无疑问是为了钱。可是,收取这种钱是不是违背道德和良知呢?

       律师虽然有商人的成份,但律师毕竟不能等同于商人,因为律师还有主持社会正义的责任,还有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义务。按理说,女儿的律师是不应当接受女儿委托的。

       有人说,女儿的律师不应接受案件代理,那么,你为什么接受老人案件呢?

       是的,我为什么接受案件呢?那么,我就来说说为什么我接受老人的案件。

       老人是社会的弱者,并且房子是老人的,老人有权利让他的女儿居住,也可以让他的女儿搬出,因为这是他的财产,他有权利处分。所以,当老人向法庭讨个公道,要个说法时,难道我不应当代替老人向法庭,声张一下正义吗?

       请大家发表意见。

 

                                                                            写于:2026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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