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心得(一百三十六)
——对离婚转移财产一方的处理
作者:奉法如天
2026年6月4日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甲、乙是夫妻关系,甲与乙结婚后与他人共同成立了一个公司,由于公司生意兴隆,甲在公司的股份成倍增长。
后来,甲与乙感情破裂,遂提出与乙离婚。
由于甲不想让乙得到夫妻共同财产,便悄悄的卖掉房产,还把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了其他的股东。
离婚诉讼开始后,乙聘请了律师为其代理。
乙的律师通过查询发现了甲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并取得证据。
在开庭时,乙的律师向法庭出示了甲转移财产的证据材料,法庭经过核实后,判决甲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写于: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