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心得(一百四十一)
——丧失继承权
作者:奉法如天
2026年10月10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项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例如:被继承人甲死后留下很多遗产,甲有四个继承人,分别是乙、丙、丁、戊,继承开始后,乙、丙、丁坚决不让戊作为继承人继承甲的遗产。理由是:戊在甲在世时胁迫甲将其财产多分给戊,并且有证据证明戊胁迫甲的行为。
戊坚持要参加继承,遂乙、丙、丁将戊告上了法庭。
法庭经过审理查明戊确实有胁迫甲的行为,且情节十分严重,于是,判决确认戊丧失继承权,甲的遗产由乙、丙、丁继承。
写于: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