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心得(一百二十)
——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
作者:奉法如天
2025年8月1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例如:甲、乙是夫妻关系,在结婚前便约定了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所得的财产均为各自所有,并且将这种财产约定以书面形式固定了下来,各自签了自己的姓名,还按了各自的手印。
后来,甲对外经营生意,由于经营不善,对外欠债五百万元。
债权人丙在多次向甲催要还款无果后,对甲、乙婚后的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并同时起诉甲和乙。
法院在开庭审里时,甲以与乙有财产约定各自归各自所有为由,拒绝以夫妻财产偿还欠款。
丙的代理律师在法庭审理中辩驳说,甲在与丙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告知他与乙有财产约定,故丙以甲、乙双方的财产偿还欠款与法有据,要求以甲、乙的共同财产偿还甲欠丙的款项。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甲在与丙签订借款合同时,没有明确告知他与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视为丙不知道这个约定,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判决甲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丙的借款五百万元。
写于: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