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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2025-08-04

已有 21 次阅读2025-8-4 09:25

民事法律行为浅议(十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处理

作者:奉法如天

202582

       随着男女平等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女人在各个行业、各个方面都有了与男子同等的机会。由于女性独特的思维方式和吃苦耐劳的精神,使得女人在社会上越来越多地占有了社会资源,经济地位不断提升,经济也越来越独立。不仅如此,女人经济能力也越来越超过了男人,在社会上起到了主导作用。

       这样一来,对于由男女组合形成的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便越来越受到了冲击。由原来女人依赖男人的现状变成了女人的经济实力远远大于男人,这也给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带来了一系列的变革。

       由于男人的经营活动可能会带来负债、破产等经营风险,这样也会给婚姻家庭中的财产造成影响。

       今天,我们就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处理进行探讨。

       在现代的婚姻家庭中,夫妻之间不仅可以对家庭财产进行共同管理、统一使用,而且还可以分别管理、单独支配,这样在发生男方或者女方单独对外经营时,便可以不伤及另一方的经济利益,债权人也不能不顾一切地,只要是男方或者女方家庭拥有的财产,都统统列入其债权实现的目标。

       那么,这其中就要区分家庭财产中,哪些可以用来抵偿债务,哪些不可以抵偿债务。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夫妻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财产关系。

       我们先来说第一种情况,夫妻财产共同制。这是一种传统的财产模式,是指男、女双方依法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后,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所取得的财产便自然由夫妻双方统一支配,共同管理使用,当发生了债务时,也用家庭共同的财产来偿还债务,而无论这些债务是男方所欠的债务,还是女方所欠的债务,都以家庭共同财产偿还。

       当然,这其中也有例外情况。比如,男方或者是女方单独所负的债务,其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而是为了个人的利益所负的债务,比如赌博、吸毒等,超过为家庭日常生活所支付的费用以外的那一部分债务,就不能列入家庭共同债务,而属于个人债务,由所负债务的个人单独以自己的财产来偿还。

       第二种情况,夫妻财产分别制。这是一种虽然男女结婚建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两个人的财产并不必然归双方共同所有共同支配使用,而是以合同约定的形式,约定哪些财产是男方的,哪些财产是女方的,在发生债务纠纷时,谁负的债务就以谁的财产单独偿还。

       这其中可以约定婚前的财产归属,婚后的财产归属,还可以约定部分共同使用,部分分别支配。这样就避免了一方发生债务纠纷时牵连到家庭财产,可以防止一方发生破产时,另一方的财产还能够继续维持家庭生活。

       但是,这种形式的财产关系是以负有债务的一方,在所负债务之前已经明确告知第三人为前提。也就是债务人自己的家庭财产是分别约定的关系。这样才能在自己发生债务时,以自己的财产单独偿还。

       如果负有债务的一方在与第三人,也就是债权人签订合同时,没有告知债权人家庭财产关系,那么,债权人仍然可以债务人的家庭所有财产要求债务偿还。

    这种家庭财产关系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写于:202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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