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浅议(四)
——骗婚(三)
作者:奉法如天
2023年10月10日
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便公开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别人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如果一方或者双方都有配偶,这便构成刑法上的事实婚姻。当然,这种重婚行为按照刑法规定属于自诉案件,同时,也可以转变为公诉案件。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进行了报案,在有证据证明时,法院便可立案直接受理。在这种情况下,无需由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也无需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便可根据当事的人自诉行为开庭审理。
但是,如果当事人报案后,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时,当事人便可以向公安机报案,请求公安机关立案,进行调查取证,在证据充分后,认为构成重婚罪的,便可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还有一种情况,当有人以结婚的名义与对方交往,在交往过程中收受了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时,又以感情不合或者其他理由不与对方交往或者登记结婚,在此期间,又间断地与对方发生性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涉嫌以下两种违法行为,第一,构成卖淫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第二,构成诈骗罪。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收受了对方数额较大财物后,又以种种借口不与对方结婚或者交往,或者收受财物后,又失去联系,不与对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联络,又拒不退还财物时,在这种情况下,收受财物的一方可能涉嫌诈骗。
是否构成诈骗罪,要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但是,在男女交往过程中,一方为了表示心意送给对方一些纪念品或者生活用品等,不是以诈骗钱财为目的的行为,这属于正常交往过程中的礼尚往来,不属于诈骗行为。这些互赠礼品的行为,可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原则,退回或者留作纪念,不作违法处理。(完)
写于: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