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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2023-10-15

已有 44 次阅读2023-10-15 12:54

民事法律行为浅议(四)

——骗 婚(二)

作者:奉法如天

2023930

    在男女婚恋生活中,一些人为了结婚向男方收取一些礼金,按照传统习俗称为彩礼,这个彩礼的数量,不同的地区有所区别。结婚以后,女方以这部分彩礼为自己出嫁的女儿置办嫁妆,有时这些彩礼还不足以给自己的女儿置办嫁妆,还需要从自己家中拿出一定的积蓄来帮着自己的女儿置办一些结婚用品,这部分钱是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且用于结婚男女的生活用品等方面,所以,这些用于结婚的彩礼,属于法律上所保护的“公序良俗”的范围。

       在生活中,只要是法律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都是公民可以做的行为。

       有时,一些女人以和男人结婚为由,向对方收取钱财,但这些收取的钱财并没有用于结婚以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由女方单独保管支配使用,男人对此也没有提出异议。取得钱财的女人和男子生活一段时间以后,又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和男子离婚。

       其实,女人和男人结婚的真实目的不是为了长久共同生活,而是为了骗取钱财后离开男子,在这种情况下,构不构成骗婚呢?

       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如果这个女人已经和男人依法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婚姻登记,并且也取得了结婚证书,那么,这个女人虽然收取的钱财不是以和男人长久共同生活作为目的,只是为了收取钱财,这种行为虽然违反了道德,但其由于已经进行了婚姻登记,领取了结婚证,无论以何种目的进行结婚,在法律上说,他们已经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这种虽然是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但是却不构成违法行为。

       离婚时,如果男、女双方结婚时间不长,又没有生儿育女,那么,法院会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判决女人退还一定数额的金钱。这是第一种情形。

       第二种情形,如果女人在收取男人钱财后,虽然与男人同居生活,但是,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没有取得结婚证书,女人和男人生活一段时间后,携带着男人给她的钱财离开了男人,在这期间,既没有办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也没有取得男人同意,男人以女子骗婚为由向有关机关报案,要求有关机关追究女人骗婚的法律责任。那么,有关机关将如何处理呢?

       在民事法律上,已经把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作为同居关系对待,所以从民事法律上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如果没有进行登记便在一起生活,只是普通的同居关系,这种关系法律是不加以保护的。

       但是,在刑事法律中,这种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进行共同生活的行为,构成事实婚姻。所以,女人所取得的钱财并不是诈骗罪所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其女人占有的钱财可以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要求返还。(未完待续)

                                                         写于:202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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