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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千军反腐制度建设17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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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 21:3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字千军反腐制度建设17策(更新) 2018.07.02一字千军文章精选更新(2018.06.20校正).rar (399.64 KB, 下载次数: 21)



现在网上流传着蒋介石时代“反腐败必亡党,不反腐就亡国”的说法,我对此不敢苟同。其实只要如下新制度成为舆论焦点或找到个别先行者,反腐败如探囊取物。但权力反腐不如制度反腐,制度反腐便离不开制度创新。
一、建立贪贿资金偿还制度。地点选在煤矿。政府公务员贪贿所得需首先在煤矿经过劳动上缴劳动报酬完全补偿贪贿金额之后,才可以判刑入狱或执行死刑。经济责任追究不能被刑事责任追究所掩盖。这个制度要体现严格执法的精神,制定的实施细则应不含漏洞。同时建立媒体或举报人反腐巨额奖励制度,该奖励额应为贪贿金额的25%,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奖励额也要由贪贿人通过煤矿的劳动补偿。
二、建立反贪机构竞争制度。比如在纪委、反贪局、预防腐败局等机构之间或各自内部进行奖惩机制的建立。假设有三个人数或业务实力接近相同的机构,一年内反贪贿资金第一的,发100%的薪水;反贪贿资金第二的,发50%的工资;第三的则降为25%的工资。奖惩比例不能太小,否则无效。这个制度需要调节各个机构的编制。
三、建立“免费诉讼鼓”直播电视制度。法院应在值班办公地点设立“免费诉讼鼓”。每天有冤屈者或举报者敲鼓,免去一切手续和费用并在电视台现场直播,法院每天应派出若干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官全天24小时值班,即使夜间也不可推卸逃避。不具备电视直播条件的也要现场录像,敲鼓者有权免费获得录像拷贝和拷贝工具。“免费诉讼鼓”制度据说来源于宋代包公。
四、建立专项救济基金制度。专项体现在该基金全部来源于贪贿所得,服务宗旨是出资帮助贫困的人民及家庭,如出资解决贫困地区民众的上学问题等等。该制度给了腐败官员们一个可以改过自新、将功赎罪的机会,这个反腐制度的优点是减轻不法所得捐出来的抵触情绪。原理是“堵不如疏”。
五、建立财产申报等预防预警制度。财产申报制度于08年在阿勒泰和慈溪试点。当前财产申报制度的关键是解决申报主体与受理部门之间的博弈,实现申报人如实申报。政府部门处级以上官员完全有必要申报,同时申报之后的公示必不可少。随后还要建立腐败预警制度,国家公职人员腐败倾向或发生腐败行为的迹象发生时预警人员应及时介入而防患于未然,国家公职人员重大决策公开制度包含在腐败预警制度之内。
六、建立一视同仁的处罚制度。古代“王子犯法与民同罪”。违法干部不能只是写写检讨,做做检查,就完事了。应该从法律程序上加以公开的审理,发现了干部违法就让法院来审判。如果承认错误、写写检查还可以继续出任领导干部,这对党和国家人民造成的更大的形象损害。需要政府对此作出专门规定或出台专项法律。
七、建立完备的回避制度。有个人恩怨或矛盾的公职人员在事件中必须进行回避。如规定原被告对法院审理人员有主张嫌疑人回避的权利;避免政府领导干部的子女在同一部门就业的制度也应严格建立等等。相关人的回避制度,对于党内反腐与国家打腐具有重要意义。应当提防有人出于私利或小团体利益打击报复。
八、建立完善的网络反腐制度。政府目前正在实现阳光的“玻璃缸政务”,信访和举报等完全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要害在于在保证信访人和举报人权利不受侵害或进行保密的前提下,确保网络反腐制度落在实处而不是流于形式。这需要所有网上案件留有所有流程的处理细节,目的是由更高的反腐机构进行核查和责任追究。
九、建立公民大额资金流监控制度。凡单次或累计的大额资金跨国流动,应在金融技术上进行阻止,即立法由金融机构建立巨额资金流动监控预警系统,所有公职人员或相关单位工资收入检测到超出限额的情况,监控系统将发出预警,提醒技术反腐人员注意,以防腐败分子受贿或转移财产和伺机潜逃。
十、加快并完善建立贪官引渡制度。引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外交关系问题、政治问题。“引渡”问题一般通过两国外交部门之间的交涉解决。应当进一步研究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具体措施。
十一、建立贪贿官员任用责任追究制度。任用贪贿官员的组织部门和相关领导必须承担一定的失职责任。一般要求任用失职责任人员降低工资级别、大幅扣罚奖金或连带赔偿贪贿资金。
十二、废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旧制度。该制度严重违背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司法政策,导致隐藏放纵严重刑事犯罪的后果。因此应仿照新加坡1988年《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对财产来源不明的,均以贪污或受贿罪惩处。
十三、建立行贿者一定时限内举报无罪的制度。以前行贿和受贿一样罪罚,可以说是让双方有利益共同体,一损俱损,所以说查处的成本也是非常高。建立行贿者一定时限内举报无罪的制度就可以瓦解双方利益同盟关系。
十四、建立独立的反腐调查制度。将反腐纳入国家总体的领导体系,纳入“可控”的轨道,即反腐人员在编制和收入上脱离地方机构。同时该独立的反腐机构定期向人大汇报,有自己的工作程序以便于接受最广泛的民众质询。
十五、建立易地互查制度。撤销省纪检委,成立华北、东北、西北、华中、东南等区域纪检局,轮换易地检查需每三或五年轮换一次。比如设东北纪检局同时负责检查西北党委的官员,设西北的纪检局同时负责检查东北各省党委的官员,通过利用循环检查,地域回避制度等打击贪腐。
十六、设立污点证人制度。有了污点证人,行贿人就可能会为了减轻处罚,来指证犯罪或提供相关证据。这样不仅能分化犯罪同盟,也能更为顺利、便捷地取得犯罪证据。
十七、建立在腐败排查中的除奸案件优先处理和民族经济优先发展制度。此制度主要是防止国外势力通过反腐来打击民族产业,譬如现在的高铁事件和中石油案件。其目的是避免敌对势力通过腐败问题操纵打击国内经济,防止腐败案件后汉奸力量上台以及民族产业垮台。
没有制度创新,一切很可能成为空谈。如何贯彻“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精神,关键中的关键就是这些制度创新。虽然法治比较复杂,但比较人治的无规律性,我们宁要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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