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心得(九十一)
——仓单转让
作者:奉法如天
2024年4月28日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例如:仓单持有人甲到保管人乙处提取货物时,发现市场对该批货物的需求量不如以前,遂决定转让该批货物。于是,甲通过朋友介绍将货物转让给丙,并在仓单上背书后交给保管人乙签名、盖章。
乙按照甲的要求在仓单上签了名,并加盖了单位的公章。甲将背书后的仓单交给了丙,丙手持仓单到乙处提取货物,乙收取仓单后,把货物交给了丙。
写于: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