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心得(一百四十)
——继承权放弃
作者:奉法如天
2026年8月30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例如:甲死亡前,将自己遗产中的一部分遗赠给了乙。甲死后,其女儿丙口头表示放弃对甲遗产的继承,直到遗产开始分割时,也没有书面表示放弃。
乙得知甲一部分遗产遗赠给了自己。继承开始后,超过六十日也没有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遂法院在继承案件判决中,判决甲的女儿放弃继承无效,并按份额分给了其一定数量的遗产。由于乙法定期限没有表示接受遗赠,遂法院判决乙放弃遗赠。将乙的份额分给了甲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写于:202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