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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2026-07-16

已有 17 次阅读2026-7-16 18:03

学习《民法典》心得(一百三十九)

——继承开始的确定

作者:奉法如天

2026713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互不发生继承。

       例如:女人甲开车带着自己的儿子乙以及女人甲的母亲丙到外地旅游,在行驶途中不幸翻车,三人都死亡。但是,不能确定甲、乙、丙哪一个人先死亡。

       继承开始后,法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推定为甲的儿子乙先死亡,由于乙尚未成年,除了他的姥姥和妈妈以外,他的爸爸早已死亡再没有其他的继承人,所以,法院确定乙先死亡。其次是丙死亡,第三个是甲死亡。

       因为甲和丙都有其他继承人,甲的父亲也是丙的丈夫,所以,法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辈分不同且都有继承人的,推定为长辈先死亡。

       因此,以上三人的死亡顺序为:乙、丙、甲。

 

                                              写于:202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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