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心得(一百三十九)
——继承开始的确定
作者:奉法如天
2026年7月13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互不发生继承。”
例如:女人甲开车带着自己的儿子乙以及女人甲的母亲丙到外地旅游,在行驶途中不幸翻车,三人都死亡。但是,不能确定甲、乙、丙哪一个人先死亡。
继承开始后,法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推定为甲的儿子乙先死亡,由于乙尚未成年,除了他的姥姥和妈妈以外,他的爸爸早已死亡再没有其他的继承人,所以,法院确定乙先死亡。其次是丙死亡,第三个是甲死亡。
因为甲和丙都有其他继承人,甲的父亲也是丙的丈夫,所以,法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辈分不同且都有继承人的,推定为长辈先死亡。
因此,以上三人的死亡顺序为:乙、丙、甲。
写于: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