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心得(一百一十七)
——名誉权
作者:奉法如天
2025年6月12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例如:甲是一名人,乙是甲的朋友,因为一件事情乙对甲产生了嫉妒,便到处散布甲的谣言,并在媒体上公然发表侮辱甲的文章。
甲得知这一消息后,非常气愤,找乙理论不成,便以乙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权,判决乙停止侵害行为,向甲公开赔礼道歉,恢复甲的名誉,并赔偿甲的经济损失若干元。
写于:2025年6月12日